《環境保護稅法》與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協同發力,以佛山市揚塵管控與流域治理為例
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,中國環境法治體系日趨完善。其中,《環境保護稅法》與新修訂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作為兩項關鍵法律,從經濟調節與直接規制兩個維度,共同構建了新時期污染防治的法治基石。這兩部法律在實踐中相互補充、協同作用,為地方層面的精準治污,如佛山市的揚塵污染防控與水污染治理工作,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與實施路徑。
一、 法律框架:經濟激勵與剛性約束并舉
1. 《環境保護稅法》的“綠色稅收”杠桿
自2018年施行以來,《環境保護稅法》通過“多排多征、少排少征、不排不征”的機制,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,直接激勵企業減排。對于大氣污染物(如揚塵相關的顆粒物)、水污染物等,稅收杠桿促使排污單位主動進行技術改造、升級治污設施,從源頭減少排放。其“應稅污染物”的界定與稅額設定,為污染行為標明了清晰的經濟代價。
2. 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的“最嚴格制度”保障
修訂后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被稱為“史上最嚴”,它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,確立了河長制,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,并顯著增加了按日連續計罰、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。該法對工業、農業、生活等各類水污染源提出了更具體、更嚴格的管控要求,并強調流域協同治理,為水環境質量的整體改善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。
二、 地方實踐:佛山市的揚塵與水污染協同治理
在國家和省級法律框架下,佛山市結合自身作為制造業大市、河網密布的特點,積極探索揚塵污染與水污染的綜合治理。
1. 揚塵污染防控:多措并舉,精準施治
揚塵是影響佛山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,主要來源于建筑施工、道路、堆場及工業生產過程。佛山市的治理實踐充分體現了法律與政策的結合:
- 法治化管控:依據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及廣東省相關條例,制定并嚴格執行地方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,明確住建、交通、環保等部門職責,要求工地落實“六個100%”(施工現場100%圍蔽、砂土100%覆蓋等)。
- 稅收調節作用:企業排放的工業粉塵等大氣污染物屬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。這倒逼相關企業,特別是陶瓷、鋁型材等傳統產業,加強粉塵收集與處理,減少無組織排放。
- 科技賦能監管:廣泛運用在線監測、視頻監控、無人機巡查等技術手段,實現對重點區域、工地揚塵的實時監控和精準執法。
2. 水污染治理:系統施策,流域共治
面對復雜的水環境問題,佛山市以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為指引,深入推進水污染治理:
- 強化責任體系:全面推行市、區、鎮、村四級河長制,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河長,對河道治理負總責,解決了“多頭治水”的難題。
- 聚焦源頭截污:大力推進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提標改造,開展重點流域(如廣佛跨界河流)排污口排查整治,嚴控工業廢水達標排放,并逐步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。
- 嚴格執法與稅收協同:對偷排、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,依據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實施嚴厲處罰。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也需繳納環境保護稅,違法成本與稅收成本疊加,形成了強大的減排壓力。
- 推進生態修復:結合“萬里碧道”建設,實施河道清淤、生態護岸、濕地構建等工程,提升水體的自凈能力與生態功能。
三、 協同效應與未來展望
《環境保護稅法》與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在佛山的實踐中產生了顯著的協同效應。稅收杠桿為企業長期、主動治污提供了經濟動機,而嚴格的水法規則設定了不可逾越的紅線,并通過河長制等機制壓實了政府責任。兩者共同推動了污染治理從“被動應付”向“主動作為”轉變,從“末端治理”向“源頭預防、過程控制”延伸。
佛山市乃至全國的環境治理工作,仍需進一步深化這兩部法律及相關政策的落地:
- 完善征管協作: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稅務部門的數據共享與征管協作,確保環境保護稅應收盡收、精準征收。
- 強化標準銜接:推動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標準的更緊密銜接,使稅收調節和執法監管更能瞄準環境質量改善的核心目標。
- 鼓勵技術創新:利用稅收優惠等政策,進一步鼓勵企業研發和應用先進的揚塵抑制、廢水深度處理及資源化技術。
- 深化公眾參與:依托法律賦予的權利,拓寬公眾監督渠道,形成政府、企業、社會共治的環境治理格局。
《環境保護稅法》與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如同鳥之雙翼、車之兩輪,共同驅動著中國污染防治走向法治化、精細化、系統化的新階段。佛山市在揚塵防控與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,正是這一宏觀法治框架在地方層面生動實踐的縮影,為其他區域的協同治理提供了有益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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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4-14 16:51:22